(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甄福臣与双城市临江乡建江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甄福臣,双城市临江乡建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1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甄福臣。委托代理人:甄福文。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双城市临江乡建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永波,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雷立军,该村村委会副主任。再审申请人甄福臣因与被申请人双城市临江乡建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建江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甄福臣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双城市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作出双农仲案(2011)第25号仲裁裁决书后,双方均未提起诉讼,仲裁生效了,该认定与事实严重不符。甄福臣对该裁决不服,向双城法院起诉,但法院不予立案,也不给任何书面答复,二审法院错误的认为该仲裁裁决已生效。(二)双城市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建江村委会申请双城市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确认其村委会与甄福臣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双城市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双农仲案(2011)第25号仲裁裁决书,双方均未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虽然甄福臣主张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双城市法院起诉,双城市法院不予立案,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双农仲案(2011)第2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二审判令甄福臣将诉争土地返还建江村委会并无不当。综上,甄福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甄福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效国代理审判员 刘 平代理审判员 李 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铁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