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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二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军与被告法库县法库镇马家店社区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法库县法库镇马家店社区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二初字第219号原告刘军,男。被告法库县法库镇马家店社区委员会,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马家店村。法定代表人梁志辉,系该村主任。原告刘军与被告法库县法库镇马家店社区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李春宇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军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法库县法库镇马家店社区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撤诉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军撤回对被告法库县法库镇马家店社区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军负担。审判员  李春宇二〇一五��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来丽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