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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被告朱某某,男,汉族。原告董某某因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董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董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卫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新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