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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430号原告田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张水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