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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白跃辉与张小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跃辉,张小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白跃辉。被告张小恒。本院在审理白跃辉诉张小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跃辉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小恒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跃辉撤回起诉。诉讼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被告白跃辉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缑培强代理审判员  曹 粤人民陪审员  陈登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