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白跃辉与张小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跃辉,张小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白跃辉。被告张小恒。本院在审理白跃辉诉张小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跃辉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小恒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跃辉撤回起诉。诉讼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被告白跃辉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缑培强代理审判员 曹 粤人民陪审员 陈登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