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潍城未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翠翠与滕延明、姜新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滕延明,姜新胜,谷军武,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未民初字第19号原告马某某。法定代理人马福元。法定代理人胥凤花。委托代理人岳庆琛,潍坊潍城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滕延明。被告姜新胜。被告谷军武。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宫世华,潍坊奎文雅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翠翠诉被告滕延明、姜新胜、谷军武、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进行伤残等级等鉴定,且事故另一伤者滕延明治疗尚未终结,申请中止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石凌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伟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