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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朱细花与应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细花,应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258号原告:朱细花。被告:应金芳。原告朱细花为与被告应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细花于同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细花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细花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97元,减半收取1548.50元,由原告朱细花负担。审 判 员 韩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