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桃民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4-27
案件名称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与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新裕文体用品批发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新裕文体用品批发部,南昌市西湖区美奇文具用品商行,王周阳,王尚洪,王建芳,叶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保字第111号申请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路470号。负责人:陈玮。被申请人: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新裕文体用品批发部,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B区14栋24号。法定代表人:王周阳。被申请人:南昌市西湖区美奇文具用品商行,住址:南昌市西湖区万寿宫商城三区二楼文具玩具市场。法定代表人:王尚洪。被申请人:王周阳,男,汉族,1981年5月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王尚洪,男,汉族,1980年11月11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王建芳,女,汉族,1983年2月21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叶丽娜,女,汉族,1986年12月1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与被申请人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新裕文体用品批发部、南昌市西湖区美奇文具用品商行、王周阳、王尚洪、王建芳、叶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新裕文体用品批发部、南昌市西湖区美奇文具用品商行、王周阳、王尚洪、王建芳、叶丽娜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新裕文体用品批发部、南昌市西湖区美奇文具用品商行、王周阳、王尚洪、王建芳、叶丽娜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