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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渠与北京城建集团道桥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渠,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758号原告刘渠,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5日,住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李俊,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唐萍,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10110797-4。法定代表人姚自然,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渠与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渠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渠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828元,减半收取20914元,由原告刘渠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严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克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