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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执指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丁申和与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潍坊分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执指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丁申和。被执行人: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潍坊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申和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潍坊分公司集资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潍坊仲裁委员(2012)潍仲裁字第188号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朱粤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成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