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瞿品忠与卢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705号原告:瞿品忠。被告:卢连生。委托代理人:蒋瑶,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瞿品忠与被告卢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品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瞿品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亚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