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魏民初字第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孙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魏民初字第0320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朱洪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