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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马威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威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岫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威,男,满族,捕前住辽宁省海城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公诉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威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书记员衣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马威从“二林子”(具体姓名不详)手中以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购买约50克毒品,后部分毒品用于个人吸食。2015年2月15日,被告人马威驾驶车辆来到岫岩满族自治县万客来超市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从其背包内扣押毒品4袋。经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色晶体4袋净重49.9克,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马威的供述,自述材料,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上缴毒品登记表,吸毒成瘾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鉴定意见书,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威明知是毒品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威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倩代理审判员 罗 鹏代理审判员 李瀚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佟玉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