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茅箭执字第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湖北华夏弘景车桥股份有限公司与单建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华夏弘景车桥股份有限公司,单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080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华夏弘景车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龙门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夏荣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单建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单建明173129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刘曙光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永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