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浈法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白贤国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新明,白贤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刑初字第117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新明,男,汉族,户籍及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被告人白贤国,男,土家族,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湖北省来凤县。2014年7月2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浈检诉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贤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同时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新明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新明撤诉。审 判 长 甘广建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梅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