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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杜鸿云诉被告王吉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鸿云,王吉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846号原告杜鸿云,男,汉族,1973年1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天明,男,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吉顺,男,汉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不详,山丹县居民,现住址不明。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原告杜鸿云诉被告王吉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原告说明系其将被告的姓名起诉错误。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姓名错误,致使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鸿云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杜鸿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殿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益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