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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6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亚男与杨长春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亚,杨长春,北京神州凯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69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亚男,女,1980年3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长春,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煜,河北燕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神州凯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玉荣,董事长。上诉人李亚男因与被上诉人杨长春、北京神州凯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00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亚男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其申请,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亚男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北京神州凯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李亚男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明代理审判员  胡婧代理审判员  楚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