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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2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秦绍远与吴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绍远,吴建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100号原告秦绍远,男,生于1975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黄永华、廖国齐,黔江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建国,男,生于1981年,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秦绍远与被告吴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电话联系也无法送达,另本院工作人员前往黔江区烟厂送达未果。经本院告知,原告秦绍远仍不能提供被告吴建国的其他送达地址,亦未提交其他依据以便本院依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吴建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绍远的起诉。原告秦绍远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4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粟艳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云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