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孟现亮与孟新才、孟现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现亮,孟新才,孟现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960号原告:孟现亮,男,194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刘贺,临泉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新才,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孟现玉,男,194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现亮与被告孟新才、孟现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现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现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理 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梅(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