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与张克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5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地址天津市静海县静文路。法定代表人张瑞,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玲,金融部员工。被告张克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与被告张克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继续查找被告下落为由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张明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志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