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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16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彭泽君与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泽君,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1688-2号原告彭泽君,女,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大鱼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3********。委托代理人李元富、李智,重庆市巴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56791485-8。法定代表人肖海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蔡飞、邓姗,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泽君与被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泽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泽君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泽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彭泽君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潘雪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