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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开云与季中联、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开云,季中联,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142号原告刘开云,居民。委托代理人秦悌兵、吴军,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中联,居民。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升州路122号。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开云与被告季中联、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原告刘开云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审 判 长  蒋维忠审 判 员  陈 祥人民陪审员  董 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熊正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