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单雨成与陈黎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雨成,陈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单雨成,现住兰西县。被执行人陈黎明,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雨成与被执行人陈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单雨成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陈黎明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立民督字第159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东时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