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郭瑞亮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瑞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67号原告郭瑞亮。委托代理人常宏毅,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帅,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国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该公司员工。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街3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瑞亮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瑞亮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瑞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392元,由原告郭瑞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其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段慧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