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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丘亚卿与上海恒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亚卿,上海恒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437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437号原告丘亚卿,女,1985年7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丘有偁。被告上海恒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泽林。委托代理人金莉、陈思,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亚卿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824元,减半收取44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秦忠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学禹审判员 秦 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学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