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杨蓓与万任峰、倪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蓓,万任峰,倪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371号原告:杨蓓,女,汉族,1978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万任峰,男,汉族,1980年10月3日出生。被告:倪亚平,女,汉族,1984年9月8出生。本院正在审理原告杨蓓诉被告万任峰、倪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总额为160000元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万任峰、倪亚平总额为160000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子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