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屯民一初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黄山梅西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孔秋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梅西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孔秋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0925号原告:黄山梅西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刘萍,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栗云。被告:孔秋英,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梅西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孔秋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梅西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山梅西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梅西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山梅西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韶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进红附:涉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