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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锦州天亿电容制造有限公司与新疆华诚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天亿电容制造有限公司,新疆华诚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焉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天亿电容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85丙-24号。被执行人新疆华诚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焉耆县七个星镇。本院在执行锦州天亿电容制造有限公司诉新疆华诚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焉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红民初字第4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锦州天亿电容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4日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210210元,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新疆华诚水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交纳案款80000元,余款13021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付清。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4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当被执行人新疆华诚水泥有限公司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锦州天亿电容制造有限公司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尼木加甫审 判 员 马 东 平代理审判员 沙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岳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