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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洪飞诉被告李广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飞,李广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435号原告:李洪飞,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蒋武、郑华山,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广,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飞诉被告李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告李广于2015年5月22日对原告李洪飞、连成另案提起诉讼,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广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卜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