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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思兵与刘斌、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兵,刘斌,王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139号原告:刘思兵,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委托代理人:余飞,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朋,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斌,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告:王君,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思兵诉被告刘斌、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起诉时被告刘斌、王君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云婷审 判 员  邵 冬人民陪审员  熊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熊 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