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思兵与刘斌、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兵,刘斌,王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139号原告:刘思兵,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委托代理人:余飞,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朋,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斌,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告:王君,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思兵诉被告刘斌、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起诉时被告刘斌、王君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云婷审 判 员 邵 冬人民陪审员 熊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熊 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