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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淄博柘钛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淄博柘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催字第18号申请人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薛兴震,董事长。申报人淄博柘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建设路81号。法定代表人李宇阳,总经理。申请人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因遗失出票银行为浦发淄博分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30日、票据到期日为2015年9月30日、出票人为山东唐骏电动车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票面金额为6万元、号码为31000051/25533283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淄博柘钛商贸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经审查,申报权利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票据一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淄博鑫庆机械制造厂承担。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 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