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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东莞东煦五金电镀厂有限公司与深圳世光半导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东煦五金电镀厂有限公司,深圳世光半导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522号原告东莞东煦五金电镀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水金,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世光半导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景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东莞东煦五金电镀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世光半导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东煦五金电镀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世光半导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0元、保全费人民币1165元,由原告东莞东煦五金电镀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鹏 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帆(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