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蔡建兵与滁州市通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建兵,滁州市通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12号原告:蔡建兵,驾驶员。委托代理人:俞德梅,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通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皖东国际车城8栋113、126号。法定代表人:朱大海,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宝安,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恒志,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建兵与被告滁州市通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建兵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建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建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原告蔡建兵减少诉讼请求相应变更为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蔡建兵负担。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苓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