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诉被告廖燕冬、张万英、王美炫、王国妹、廖亦艳、张海燕、廖燕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廖燕冬,张万英,王美炫,王国妹,廖亦艳,张海燕,廖燕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93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住所地尤溪县。组织机构代码:67652544-8。负责人陈文,行长。委托代理人詹祖平,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职员,住尤溪县。被告廖燕冬,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张万英,女,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王美炫,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王国妹,女,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廖亦艳,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张海燕,女,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廖燕俸,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诉被告廖燕冬、张万英、王美炫、王国妹、廖亦艳、张海燕、廖燕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以已与被告廖燕冬、张万英、王美炫、王国妹、廖亦艳、张海燕、廖燕俸自行协商解决本案争议事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纪宝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智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