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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2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曾焕波与占炳宗、黄容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焕波,占炳宗,黄容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609号原告曾焕波,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张坂镇。被告占炳宗,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张坂镇。被告黄容苗,女,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台商投资区东园镇。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曾焕波与被告占炳宗、黄容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曾焕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斯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明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