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曾焕波与占炳宗、黄容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焕波,占炳宗,黄容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609号原告曾焕波,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张坂镇。被告占炳宗,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张坂镇。被告黄容苗,女,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台商投资区东园镇。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曾焕波与被告占炳宗、黄容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曾焕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斯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明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