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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吴金龙与詹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龙,詹晓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850号原告吴金龙,男。被告詹晓光,男。原告吴金龙诉被告詹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被告詹晓光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于2015年3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晓光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10日,被告詹晓光以买卖经营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同日,被告詹晓光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被告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欠据一枚,证明2014年5月10日,被告詹晓光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原告提交的欠据,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5月10日,被告詹晓光以买卖经营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吴金龙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款当日,被告詹晓光为原告吴金龙出具欠据一枚,约定还款日期2015年1月1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吴金龙索要,被告詹晓光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詹晓光欠原告吴金龙借款3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詹晓光应履行偿还原告吴金龙借款30000元的义务,对原告吴金龙要求被告詹晓光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詹晓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金龙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詹晓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杨艳松人民陪审员  张福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