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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2015)市中执字第138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中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鲁明新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枣庄市三维技术有限公司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商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枣庄市三维技术有限公司存款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