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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丕山与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永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丕山,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永明,小浪底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1570号原告杨丕山,男,1959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齐波、杨杰,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洁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红旗,济源市济水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永明,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党群星,济源市济水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小浪底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向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丕山诉被告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永明、小浪底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小浪底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小浪底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小浪底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晋巧霞人民陪审员  张小仙人民陪审员  侯 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传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