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丕山与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永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丕山,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永明,小浪底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1570号原告杨丕山,男,1959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齐波、杨杰,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洁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红旗,济源市济水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永明,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党群星,济源市济水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小浪底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向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丕山诉被告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永明、小浪底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小浪底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小浪底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小浪底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晋巧霞人民陪审员 张小仙人民陪审员 侯 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传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