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许民终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尚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5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少洁,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真强,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尚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少洁、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真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胡乔琳审判员  李随成审判员  蒋晓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京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