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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4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冉孟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冉孟立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627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22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00101000017482。法定代表人张小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更明,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孟立,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万州区太龙镇。委托代理人冉启碧,重庆市万州区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冉孟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此,本案应按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同时,原仲裁裁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即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按原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期限、金额支付被告冉孟立相关工伤待遇。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者驳回起诉后劳动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撤诉处理;二、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万州劳人仲案字(2015)第86号仲裁裁决,从本裁定书送达给原、被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1570元,退还给被告冉孟立。审判员  罗正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凤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