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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二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朱玉凤与靖宇县靖宇镇永生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赵红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凤,靖宇县靖宇镇永生村村民委员会,赵红敏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395号原告:朱玉凤,男,1939年1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靖宇县。被告:靖宇县靖宇镇永生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靖宇县。法定代表人:陶传胜,主任。第三人:赵红敏,女,1959年7月25日生,住靖宇县,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凤诉被告靖宇县靖宇镇永生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赵红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诗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施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