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二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朱玉凤与靖宇县靖宇镇永生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赵红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凤,靖宇县靖宇镇永生村村民委员会,赵红敏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395号原告:朱玉凤,男,1939年1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靖宇县。被告:靖宇县靖宇镇永生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靖宇县。法定代表人:陶传胜,主任。第三人:赵红敏,女,1959年7月25日生,住靖宇县,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凤诉被告靖宇县靖宇镇永生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赵红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诗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施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