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5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冯某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梁山顺达运输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梁山顺达运输有限公司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5471号原告冯某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被告梁山顺达运输有限公司等。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商福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