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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5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冯某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梁山顺达运输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梁山顺达运输有限公司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5471号原告冯某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被告梁山顺达运输有限公司等。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商福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