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秀法民初字第0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小平与陈昌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平,陈昌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1787号原告王小平,男,汉族,1978年7月9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人。被告陈昌奎,男,汉族,1969年2月2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平诉被告陈昌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小平负担。审 判 长  廖宗林代理审判员  李文雯人民陪审员  姚云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