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小平与陈昌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平,陈昌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1787号原告王小平,男,汉族,1978年7月9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人。被告陈昌奎,男,汉族,1969年2月2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平诉被告陈昌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小平负担。审 判 长 廖宗林代理审判员 李文雯人民陪审员 姚云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