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诗祺与李英杰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诗祺,李英杰,张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038号申请执行人王诗祺,女,1990年10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英杰,女,1980年3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猛,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王诗祺与张猛、李英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4年12月29日做出的(2014)京方正执行证字第110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借款本金人民币捌拾叁万肆仟伍佰玖拾贰元,违约金(应扣除已偿还金额:陆万捌仟陆佰肆拾元,小写68640元),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权利人王诗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猛、李英杰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张猛、李英杰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猛、李英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诗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猛、李英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猛、李英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诗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猛、李英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10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