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刑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学飞抢劫罪,陈学飞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246号罪犯陈学飞。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7日作出(2010)洞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学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陈学飞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陈学飞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学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03.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学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罪犯所犯罪行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学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8月4日起至2023年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