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一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美桃与章志琴、何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桃,章志琴,何世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696号原告杨美桃。委托代理人韩鸫(系原告女婿),。被告章志琴。被告何世伟。原告杨美桃与被告章志琴、何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美桃及其委托代理人韩鸫,被告章志琴、何世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美桃诉称: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17日,被告章志琴、何世伟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我借款人民币100000元。2014年1月16日,两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再次向我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上述借款共200000元整。我与两被告约定:“上述借款月息为两分,借款期限为一年。”此后,两被告依约支付每月利息,但是自2015年1月16日开始拒绝支付利息,至今尚欠我本金200000元,利息14000元。现起诉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4000元(自2014年12月16日至2015年3月30日),并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两分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章志琴、何世伟辩称:借款属实,请求协商解决,但暂时无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女儿余芬蔚���被告章志琴系同事关系。被告章志琴、何世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9月办理离婚登记。2013年12月17日,原告女儿通过其银行账户向被告何世伟的账户转款100000元,2014年1月16日又各转入两个50000元,共借款200000元。被告章志琴于2014年1月1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期为一年,月息为2%。被告在借款后按约定向原告陆续支付利息至2014年12月16日,后未支付利息,也未按约定返还借款本金,故原告诉来我院。本院认为:被告章志琴、何世伟向原告借款到期后未还款,其应向原告履行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故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志琴、何世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美桃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4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170元,由被告章志琴、何世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楚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