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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江商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宁波市腾兴五金有限公司与宁波新运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腾兴五金有限公司,宁波新运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江商初字第373号原告:宁波市腾兴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桑田路581号309、310室。法定代表人:章仁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阁雯,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新运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西坞街道外向型科技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龚咪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腾兴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新运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腾兴五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新运钢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腾兴五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腾兴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宁波市腾兴五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宏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