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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国军与周淼水、付凌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军,周淼水,付凌娜,朱春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907号原告:陈国军。被告:周淼水。被告:付凌娜。被告:朱春青。原告陈国军诉被告周淼水、付凌娜、朱春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楼天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国军到庭参加诉讼,周淼水、付凌娜、朱春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国军诉称:2014年11月24日,周淼水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陈国军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到2014年12月30日前归还。该笔借款由朱春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债务系周淼水、付凌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应由其共同偿还。虽经陈国军多次催讨,但周淼水、付凌娜、朱春青至今未还。故陈国军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1、周淼水、付凌娜归还陈国军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2500元(从2014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14日止,之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合计22500元。2、由朱春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周淼水、付凌娜、朱春青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陈国军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借条一张,证明借款的事实。证据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周淼水、付凌娜系夫妻关系。证据3,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周淼水、付凌娜虽已离婚,但该笔借款系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借。被告周淼水、付凌娜、朱春青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原告陈国军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周淼水、付凌娜于2012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月14日办理了离婚手续。2014年11月24日,周淼水向陈国军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由周淼水出具了借条一张。朱春青自愿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周淼水、付凌娜、朱春青至今分文未还。故陈国军诉讼至本院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陈国军与周淼水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周淼水应按约及时如数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逾期不还,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该笔债务系周淼水、付凌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周淼水、付凌娜共同负责归还。朱春青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在周淼水、付凌娜未能还款时,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国军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周淼水、付凌娜、朱春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周淼水、付凌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国军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朱春青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被告周淼水、付凌娜、朱春青承担。被告周淼水、付凌娜、朱春青须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浦江县支行,汇入账号:33×××47。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3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楼天兰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潘灵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