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桃民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双华农副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双华农副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洪城大市场裕丰糖业食品经营部,刘清华,魏晓云,刘国保,熊小华,杨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保字第112-2号申请人: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县澄湖北大道1089号。负责人:廖建华,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南昌市双华农副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昌东二路胡家村35号。法定代表人:刘清华,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南昌市洪城大市场裕丰糖业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洪城大市场D区06栋14号。法定代表人:刘国保,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刘清华,男,汉族,1974年9月11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魏晓云,女,汉族,1976年10月3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刘国保,男,汉族,1958年5月1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熊小华,女,汉族,1966年10月26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杨丹,女,汉族,1978年9月5日生,住南昌市。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西桃民保字第11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杨丹所有的位于东湖区洪都北大道396号威达商住楼2820室的查封。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杨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