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浮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浮山县朝辉粮油店诉伊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浮山县朝辉粮油店,伊廷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浮民初字第165号原告:浮山县朝辉粮油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卫永叶,汉族,1965年3月9日出生.被告:伊廷艳,女,汉族,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浮山县朝辉粮油店诉被告伊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浮山县朝辉粮油店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浮山县朝辉粮油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浮山县朝辉粮油店负担。审判员 贾学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彦武 来自: